据中国裁判信息网3月16日消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布。
裁定书显示,当当网公司诉称,2019年2月20日,李国庆从当当网公司离职。
2020年7月7日上午5时47分,五被告到达当当网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8层的办公场所,薛刚骗取当当网公司保安的钥匙,打开了当当网公司位于静安中心8层办公场所的大门。李国庆率众人非法闯入当当网公司办公场所,以武力控制住保安。在李国庆的指挥下,薛刚、邹培培、张巍和李俭帮助李国庆实施抢章。五被告分工协作实施了破坏防盗系统、损坏防盗门、损坏三个分属行政、财务、法务的保险柜等侵权行为。后李国庆带走存放在保险柜的含当当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和合同章。
2020年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李国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李国庆于2020年7月7日7时许纠集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中心当当网公司办公场所内采用强力开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该企业单位秩序,决定给予李国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五被告非法侵入当当网公司的办公场所,损坏财物并强行带走含当当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公章与U盾等财产,给当当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国庆向当当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021元(暂计),薛刚、邹培培、张巍和李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巍不存在损害当当网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当当网公司起诉张巍缺乏依据;张巍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东西大街清和园9号楼6单元***号,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李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俭不存在损害当当网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当当网公司起诉李俭缺乏依据;李俭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锋尚名居4号楼****号,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对李国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李国庆于2020年7月7日7时许纠集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中心当当网公司办公场所内采用强力开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该公司单位秩序,故决定给予李国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当网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主张权利,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巍和李俭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巍、李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张巍、李俭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