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晚上,吴某某与亲属开车将其女儿从绥德未婚夫家接回家中。嫌女儿不听话便进行殴打,并将其拉扯到另一孔窑洞里推倒在炕上欲猥亵。4月6日晚上10点多,父女在家中因工作的事情发生争吵,吴某某胁迫女儿将衣服全部脱光,后把女儿带到西面边窑里将其强奸。4月8日上午11点,吴某某将其女儿再次强奸。
2020年5月4日早上,吴某某来到女儿的男友家喝醉后,当着男友的面将女儿衣服脱光要强奸女儿,女儿不得已将其被父亲强奸的事告诉了男友,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当地医院诊断的门诊病历和手腕伤害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遭受性侵后企图割腕自杀。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教育女儿为借口,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吴某某用暴力、威胁之手段,强行奸淫女儿,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伦理道德,两次强奸亲生女儿,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