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其中,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加强患者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通告》明确,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编造、散布虚假医疗活动和医疗纠纷信息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有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